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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0-09-03编辑:工会点击: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长江大学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专委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事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为工作方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职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1.提案工作委员会;

2.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

3.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

4.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教代会各专委会设委员5-1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中没有校工会工作人员的,校工会委派秘书1人。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八条教代会专委会成员一般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以教师代表为主体,且须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情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代表以外的少数有特殊专长和议政能力的教职工进入教代会专委会。

第九条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或教职工自荐,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教代会专委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委会负责人会议或专委会全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1.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3.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所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

6.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3.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各项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提前请假。

4.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工作。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涉密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进行专项调研,召开会议,研讨工作。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教代会提供各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有关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当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作出重要决议时,采取票决方式,赞成票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建立教代会专委会与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题调研和座谈沟通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凡教代会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教代会专委会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评选和督办,落实“问需于民”。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认真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工作事项。

2.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进行审查,根据提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合并、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建议处理的决定。

3.对立案的提案报送学校研究后,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对未立案的提案作为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批评或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办。听取和了解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提案办理部门进行沟通。

5.定期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对不能办理的提案,责成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6.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提案的落实。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工迫切希望解决的提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7.负责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优秀单位。

8.负责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二十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育教学的工作事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学校在重大教学改革及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征集意见工作,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教学工作发展。

2.初步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的议案。

3.代表广大教职工监督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

4.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参与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保持与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组织和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

6.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技能竞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工作事务,负责落实“问政于民”。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收集和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以及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服务水平及管理效能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有关部门。

2.对于拟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参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

5.参加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大会,并参加测评。

6.参与学校干部选任公信度和机关职能部门作风评议。

第二十二条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福利及各类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事务。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初步审议拟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和实施方案。

2.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教职工福利工作相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听取、了解和研究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对教职工共同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4.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和实施方案等重大决策的讨论,对学校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案的出台,事先征询意见、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关注、受理并积极调解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纠纷。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事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共同进行调查处理。

6.制定学校教职工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协助做好教职工生活福利品招标、采购、发放工作,对每年学校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7.了解掌握困难教职工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开展帮扶解困和送温暖工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执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