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四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拟订于2021年3月下旬召开。为进一步坚持群众立场、凝聚职工智慧、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现面向校属各单位征集大会议题。请各单位将需要教代会讨论、审议或者通过的议题提交校工会。
议题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联系人:胡迎春
电话:8060511;E-mail:cjdxgh@yangtzeu.edu.cn。
长江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